释义 |
法律分析: 巴黎和会不签字之后,中国收获了近代史上第一个与列强国家的平等条约《中德协约》,德国声明放弃因与中国订立1898年3月6日条约及其他关于山东省文件而获得的一切权利、产业权、特权,取消在华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以及在北京使馆享有的特权。两国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享国际公法所承认的一切权利。两国人民互有游历、居住和经营工商业的权利,其生命财产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须遵守所在地之法律,其应纳之税捐租赋,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数。两国各有关税自主权,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税率等。该协约取消了德国在华享有的特权,在平等基础上实现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与西方国家签署的一个有一定影响的平等条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