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生活作风有问题并不是辞退劳动者的法定事由,但如果是公职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可能会被开除公职。对公职人员的生活作风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所以,从事公职人员因生活作风问题可能被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包养情人的; (四)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三) 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