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应用双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识不清楚,参与辨识的人员能力不足,没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有些企业在编制体系是存在迷茫情况,不知道双重预防体系是干什么、如何编、如何干,编出的体系束之高阁,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有些企业把双体系做成了两套独立的内容,没有效的运行体系内容,还用原来的“老办法”没有把双体系实现融合。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