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买卖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试用买卖特点有: 1、试用买卖是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虽交付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买卖合同不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