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在认真审慎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既往息肉病史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存在的,可能会拒绝理赔。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既往病史进行严格的询问或者未在合同中作为免责条款列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对合同成立前已知的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残疾、伤残等情况,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声明。 2.《合同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义务。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依约履行保险合同,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未能及时获得赔偿,给予追偿的,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保险公司主动告知既往息肉病史,且该病史未在合同中列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