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政府搬迁规定 |
释义 | 河南省政府搬迁规定如下: 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4、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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