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中国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存款利息所得税,包含在利息税里面的:1、利息税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利息税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4、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6、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2007年,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取消利息税对现在股市的存量资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不够成为股市资金回归银行的直接动力,20%的利息税看似很高,但折合成年收益率不过0.6%(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利息税率20%)左右,对于现在股市的存量资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