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二者区别的标准,有“分离可能性说”和“个别利用可能性说”两种。前者以两人以上创作外形上单一的作品的构成部分能否形式的、物理的分离为标准,能够分离者为合成作品,不能分离者为共同作品;后者以分离的作品是否有被个别利用的可能性为标准,有个别利用的可能性者为合成作品,不能被个别利用者为共同作品。2、如果作品有分离且个别利用的可能性,当然是合成作品;如果作品不能分离,自然不能个别利用,是共同作品。但对于有分离的可能性,而不能个别利用的作品如何确定其性质呢?例如,座谈会上各个发言者的发言有分离的可能性,但甲的发言是针对乙的发言,个别发言没有独立的价值,不能单独利用,依“分离可能性说”应为合成作品,依“个别利用可能性说”应为共同作品。对此,日本旧著作权法采“分离可能性说”,新著作权法则采“个别利用可能性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