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在婚前履行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并告知对方自己的残疾状况,不要因为担心对方嫌弃自己就刻意隐瞒。 此外,为了防止对方出于其他目的,在婚后一年内以残疾人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或残疾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或者在一年之后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残疾人应当在婚前就收集和保存自己向对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证据。 法律客观 :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