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法实施日期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消防违法行为: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 消防违法行为一般是指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1、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 (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 (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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