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用途经批准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地址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面积经批准改变的; (五)房屋因倒塌、拆除、焚毁等灭失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