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上海市户口迁入需要的材料如下: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入户所需材料 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所需材料 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所需材料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所需材料 上海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所需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