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笔录是警察写。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 1、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 2、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所以警察和被询问人都要签名确认笔录的正确性。 3、询问笔录是调查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材料,是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进行询问查证,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 因此,办案人民警察必须将问话和被询问人的回答、陈述和辩解如实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询问的真实情况。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