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律师会见期间不需要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是自愿、平等的缔结,一方强迫另一方签署合同是无效的。而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处于被监视的状态,其自由意志受到限制。因此,被告在律师会见期间不具备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自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居住在指定的住处,不得离开该住处,除经许可外,不得与他人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是法律上的约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总结: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不需要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因为其自由意志受到限制。同时,合同的签署必须是自愿、平等的,一方强迫另一方签署合同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