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由于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因而,如果我国采用判例法制度,势必妨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就是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 当代中国不存在判例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判例法的出现是诺曼底人威廉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这种判例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在当代中国是不存在的。如果说中国法制建设中还存在问题,那么实际情况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以刑事法律来看,经过近20年的努力,应当说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备,尤其是经过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基本上能够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如果这些制定法尚且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又怎么能够乞灵判例法这种所谓的“灵丹妙药”呢? 中国不存在与判例法相适应的文化历史积淀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存在少说也有近十个世纪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判例法相适应的丰厚的历史积淀,如对先例的忠诚、对法官的信赖、对法治的追求等。判例法可以引进,但适于判例法生长的这些肥沃土壤却是无法移植的,而判例法一旦离开了这些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