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 |
释义 | 在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当事人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2、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4、执行。负有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赔偿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不予赔偿的规定: (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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