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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协议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释义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一、租赁期租赁物所有权归谁
    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但融资租赁却不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这是因为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物时,其经济目的不在十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获取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自己的投资,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出租人基本上已通过收取租金分期地将租赁物的价值转让。
    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一般不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对出租人没有意义,出租人已无保留其所有权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来讲仍具有使用的价值,承租人通过支付租赁物的残值而取得其所有权,这对承租人来说也是经济合算的。因此,应当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在支付了全部租金和租赁物的残值后,即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融资租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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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3: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