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的范围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担保的范围有利息的,担保代代偿后,可以向债务人不张利息。 一、债权转让一般情况需要通知担保人吗 债权转让,一般情况下需要通知担保人。如果未通知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擅自减轻债务的,担保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如果擅自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自杀担保人还款吗 贷款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可以主张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多大责任 责任如下: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如果因为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并且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是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