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主要职责承担维护全市轨道交通区域公共安全;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公交、长途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安全防范工作;侦查和查处全市公共交通车辆、重点公交车站内的盗窃案件和轨道交通区域刑事、治安案件;维护本市轨道交通区域治安秩序,参与轨道交通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置全市轨道交通区域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对轨道交通系统实施防火管理和监督;指导、协调各公安分、县局反扒窃整治工作等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