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备案制,是指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进境而未正式进口,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加工区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作货物进(出)境申报。 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这里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 1、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2、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这里所称的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备案制和事业编、合同工具体区别 1、稳定性不同 备案制和事业编一样,意味你拥有一份非常稳定的工作,除非违法,否则一般都不会被解聘。 合同制就不一样了,医院不用你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保险不同 备案制和事业编享受的工资待遇都是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来计发,可享受五险二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的社会保障。 合同工按照医院自己规定,有些三级以下的医院都不给保险。 3、待遇不同 备案制就是将原来合同工的待遇提高,但又不是“铁饭碗”。只是医院和医生互相选择的范围更大些,合同到期,医院与医生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签,使得医生自由执业的可能性更大。 法律依据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