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利院接收脑瘫儿条件 |
释义 | 父母健在的情况下,一般福利院是不接收的。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可以送给当地福利机构养育,但要求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 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3.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5.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6.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儿童福利院(Children Welfare Office)是由国家民政部门举办,国家给予经费,儿童的公民权利、生存、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收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必须年满35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没有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是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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