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异性隐私部位可以给对方看吗 |
释义 | 一、未成年人异性隐私部位可以给对方看吗 未经过允许动别人隐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会犯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偷看未成年人隐私犯法吗 犯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明确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侵犯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然本条只规定了行政处罚,但联系到本法第60条有关综合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三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如身体状况,包括是否患有某种疾病,以及个人私生活的情况,包括私人活动等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每个公民都享有个人的隐私权,作为未成年人同样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在侵权损害赔偿中,除了物质赔偿外,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很重要的。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第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他人婚恋生活、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形式损害遗体、遗骨。 第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妇女受到性骚扰,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可以依据《解释》的第一种情况,即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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