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抛物从几楼开始算呢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二楼及以上向下抛弃物品,均属于高空抛物行为;当然,若只有一层,单该层建筑格外的高,从高处向下抛物行为,亦属于高空抛物。因此,高空抛物无法明确的说是几楼以上,属于高空抛物,应当认定从高处向下抛物,即属于高空抛物行为。而概括性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 高空抛物的规定: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2、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5、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到具体的几楼算高空抛物罪并没有量化的规定,但只要造成了人身权益侵害的,就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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