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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
释义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领域最早签订的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也是后来许多关于工业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协定制定的基础,是工业产权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公约。它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定,1884年开始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巴黎公约》全文共三十条。按照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范围是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家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也适于农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作品或天然品。《巴黎公约》中与商标相关的几个实质性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商标独立原则、共同规则,是每个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循的。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15日生效。该协定对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我国于1989年10月正式加入了该协定。协定全文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于1989年6月27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996年4月1日生效。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护期限以及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
    (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协定,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正式生效。《尼斯协定》共十四条,旨在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它有两个附件:一个是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该分类表将商品划分为三十四个大类,将服务项目划分为八个大类;另一个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表,约有一万余项。这两个附件已修改多次。越来越方便于商标注册审查。《尼斯协定》成员国有义务使用国际分类,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非成员国也可采用此分类。我国虽于1984年8月9日才正式成为该协定成员国,但从1988年11月1日起就采用了国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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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