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康市政府派出机构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政府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 1、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 2、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 3、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相比,虽然两者都具有派出组织的性质、都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又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1、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2、其二,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地区行署往往设40个左右的职能局委办,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之称的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3、其三,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三、派出机构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法定授权及是否超越授权。具体说,分为三种情况: 1、首先,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派出机构未获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被视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2、其次,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律根据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之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此种情况下,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委托关系,派出机构为代理人,设立其的行政机关作为被代理人应对派出机构的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派出机构是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则为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即“名为授权,实为委托”的情形。 3、最后,派出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后,在行使其获授权的行政职权时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派出机构作被告,如公安派出所作出600元罚款,还是派出所作被告。此时派出机构既是行为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超越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公安派出所不会实施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因为其既无法律手续,又无执行场所。若派出所在羁押室关押人三天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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