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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有破产程序吗
释义
    有破产程序。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种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但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破产还债程序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既具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殊程序。从破产还债程序并非由具体的债权债务争议所引起来看,具有非讼性。但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存在着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且还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比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提出异议),所以又具有一些争议的因素,同时,从破产还债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还债这个角度来看,它又可以被视为一个债务清偿程序,因而具有执行性。
    一、单一破产清算程序到三程序并列的发展历程
    和解和重整程序是随着处理破产事件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对涉及破产事件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
    破产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整个社会的积极意义是重大的,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均离不开破产法律制度。然而,对债务人以破产清算的方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有损债务人的声誉,引起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危机;破产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比较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不是一个比较经济的还债方法;另外,债务人破产,丧失了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其结果有可能使某一行业或领域的生产能力遭受打击,甚至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的波动;企业破产导致劳动者失业,可能引发劳动者的生存危机,不利于社会和谐。在破产清算制度对市场经济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这些负面问题始终存在,可能在某一阶段或某个案件中,会彰显得更加突出,甚至超过了破产清算为大家所带来的好处,如何克服和减少破产清算的负面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创新的课题,和解程序和重整制度正是肩负着这样的历史使命而产生的。和解与重整程序与制度的创设,为处理债务人破产事件提供了多种选择和途径。
    二、破产的界限是什么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
    (一)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企业资产的总额,并使企业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原因不仅限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且还包括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
    (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资不抵债且信用失灵,不能以良好的信誉取得贷款或吸引投资,因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资产仍大于债务,但实际上已陷于破产境地。例如,企业实际资产有210万,负债200万但企业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固定资产,若将固定资产变卖还债,企业实际已不能生存。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认定达到了破产界限,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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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