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慢性卡住院报销比例 |
释义 | 有慢性卡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1、慢性病起付标准:300元; 2、慢性病报销比例: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5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60%; 3、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80%; 4、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年度费用报销限额标准: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6万元。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8万元。 社保住院报销所需资料如下: 1、医保报销IC卡、身份证复印件; 2、正规住院原始发票; 3、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5、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转外就医人员报销医疗费还需携带社会保险外地住院转诊申请单; 7、异地安置人员报销医疗费还需携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复印件; 8、参保人员市内住院就医还需携带医院出具的未通过系统结算的原因证明。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常见慢性病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起付线300元,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5%。单一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2000元,每增加一种慢性病病种提高800元,最高不超过3600元,实行即时结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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