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它既不同物证、书证,也不同于计算机证据。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脚印、血迹等等,它是以存在的情况、形态、质量、规格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则是以声音、图像、信息、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是其内容。所以,视听资料不属物证范畴,是独立于物证之外的一种证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