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规范性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包括字体规范,标点符号规范,数字规范,印制规范,文书版式规范,,装订规范等。 (二)创新性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 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三)公开性除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之外,判决书应当公开表述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表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公开表述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意见;公开表述法院对所审理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通过创新的体例,将争议的起因、当事人的攻防武器、法律规则的应用过程等内容展示于公众之前,使公众可明确知悉受诉法院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达到公示案件审判过程的目的。 (四)法律性。、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司法实践中,素养较高的法官擅于在判决书中将各项争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言法语对涉案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精确的阐述,最终以能为公众所理解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内涵丰富的司法判决,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五)准确性 1、遣词用句严谨,不生歧义; 2、用词客观持中,不使用形容词,不能淡化或夸张涉案情节; 3、语言简练精确,无赘语病句; 4、语句规范,无俚语方言或攻击性词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