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短信通知去派出所是真的么 |
释义 | 短信通知去派出所是假的。公安机关立案,一般不会用发短信方式通知的,会按办案程序规定的方式采取相应的措施。 立案侦办指的是案件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案件处于侦查机关就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阶段。 一、公安办案流程 1、报案 (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番禺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 (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4)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公安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 (6)报案人的权利: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立案的权利;二是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7)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30夭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立案等结果回告报案人。 (8)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将积极开展侦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将工作情况向报案人通报一次。 2、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②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3、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①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4、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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