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出生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依法办理上户手续。 出生证明—办理程序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手续: 1、签发机构:出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成都市由各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签发,高新区、天府新区由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母子办签发; 2、签发资料: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亲自关系声明、出生地街道或乡镇政府证明、亲自鉴定材料(母子和父子)如父亲身份信息缺失,需另外提供母亲书面申明材料。 综上所述,新生儿上户是新生儿正式成为成都城市居民的重要程序。它不仅是新生儿注册户口的重要程序,也是新生儿及其家庭享受城市社会福利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