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和妻子已四五年没有夫妻生活,现在妻子提出离婚,妻子是否外边已有人? |
释义 | 您好,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是否外边有人只是我们的猜测,但原因的寻找只是为了给破裂的感情寻找一个出路而已,但至少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对方已经不想继续这段婚姻了。 离婚的时候,不仅仅是感情的纠缠,其中还牵扯到离婚方式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如果你们选择协议离婚,说明你们对离婚、孩子、财产都协商一致了,也就是说,你们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都约定分明。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或是诉讼离婚,那么以上提到的问题就会成为日后的隐患。 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例,对方在离婚之前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挥霍、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我们还不得而知,这都会对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产生潜在的威胁。希望您对离婚事项早做准备、早作安排。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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