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由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复代理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2)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