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登记收费包括: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5)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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