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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洋浦晟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管子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释义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浦中民终字第5号
    字串1
    上诉人(原审被告)**晟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斌,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坚,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先锋管区人民大道中路214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晟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管*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戚*斌、被上诉人管*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4月,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揽被告下属**大酒店的铁艺工程。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接受并使用。2001年11月21日,被告下属的**大酒店向原告开具“铁艺工程结算单”一份,确认酒店铁艺工程总造价为108000元,尚欠43000元未付。原告因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揽被告下属酒店的铁艺工程,该口头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完成承揽被告下属酒店的铁艺工程后,原告接受并使用。且以**大酒店的名义出具结算单并承认欠款4300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向原告付清所欠的工程款。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晟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管*坚支付欠款43000元。字串5
    **晟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双方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第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方已构成违约,无权索要工程款;第三、双方曾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为2003年底前,故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第四、双方曾约定扣除5000元的质量保证金,3年后工程质量无变化再退还;第五、结算单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坚辩称:上诉人**晟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上诉人**晟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管*坚达成口头协议,由被上诉人承揽上诉人下属**大酒店的铁艺工程。被上诉人完成工程后,2001年11月21日,上诉人下属的**大酒店向被上诉人开具“铁艺工程结算单”一份,结算单明确注明:“截止2001年11月21日,酒店铁艺工艺工程总造价金额为拾万零捌仟元整,洋浦**大酒店已付金额为陆万叁仟零捌拾元整,扣除贵方施工操作人员违规罚金及电费壹仟玖佰贰拾元整,余肆万叁仟元整未付。工程方:**大酒店;核算人:方-燕;2001年11月21日。”后因上诉人一直未给付所余款项,被上诉人遂向本院起诉,由此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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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5: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