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偿还贷款,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该房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的,则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