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的概念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 机动车的分类如下: 1、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4、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5、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6、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7、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8、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9、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10、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