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脏款和赃款哪个正确 |
释义 | 正确的是赃款。赃款属于违法所得,使用违法所得产生的财产也属于违法所得,同样没收。 一、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二、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三、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未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分歧,因而对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目前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是程序性的决定。对于赃款、赃物的返还还是没收,由各司法机关终局性裁决。对不当的返还与没收,当事人缺乏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七)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脏款赃物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冻结款项、扣押物品。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照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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