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 自然人改名字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有案底可以改名字,但应视情况而定: (1)有案底的人是可以去更改姓名的,但是需要有足够的更名理由。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姓名时,没有充分理由,是不允许随意更改名字的; (2)如果理由充分需要上报,争取户口管理机关的批准; (3)正在受刑事处分以及正在进行劳动教养的犯罪分子,一律是不准变更姓名的。具体情况,还要以当地公安部门为准。 三、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