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程序 |
释义 | 被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程序为:1、被害人决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以及其他案件材料;2、检察院收到被害人的申诉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无论是否受理都要送达告知书给被害人;3、受理的,应转给下级检察院审查,或者交个本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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