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诫约谈属于什么性质 |
释义 | 法律分析:诫勉谈话属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一般是叫诫勉约谈,主要是对方有不当之处,不可以发生的行为,不可以做的作法等,这时候会被约谈劝诫,并对工作加以勉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所称约谈,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措施。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5%、或存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为等其他严重消极执行问题的; (二)通过信访渠道等发现辖区内违法执行等问题突出,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监督、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点执行工作、专项工作等不予落实或者落实情况未达到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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