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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函和起诉状的区别
释义
    发律师函的目的在于阻断时效,催促、警示对方,已有律师介入,走司法途径概率已较高,促使对方正视;起诉是如果没有达到上述目的而为之。律师函,又称律师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一、律师函来了后果很严重吗
    律师函不是起诉书,也不是判决书,并不会有什么后果。它只是告知你对方的态度、诉求等。可以私下解决。你应积极应对,和对方协商解决。如你置之不理,对方可能采取下一步行动(起诉)。如对方已起诉,也可协商解决的。关键是你要积极应对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论是协商还是诉讼,都对自己有帮助。律师函是表明你的纠纷对方已经对你们之间的事情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如果你认为你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那么对律师函就不需要管了。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当然,其中也可能包含当事人或者律师向对方刺探虚实、诱惑信息等目的。收到律师函,并不意味着你将承受律师函上所述风险,也不排除当事人言归于好的可能嘛,何况是非自有法院公断!所以大可不必因为律师函而自乱阵脚、轻举妄动。你可以保持沉默并跟踪事态进展,也可以聘请律师商量对策,或者反过来向对方发送一份针锋相对的律师函。当然,律师函中又能会传达当事人催告、拒绝、解除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通知,这些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你可能需要对此谨慎评估。
    二、律师函有必要要亲笔签字吗
    律师函必须亲笔签字。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律师函必须要有律师签章和盖章,代表对此函负有法律责任,如无则为伪造。如受到威胁、恐吓、损失等,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委托人以及律师的责任。
    三、如何辨认律师函的真假
    律师函真假辨认如下:
    1、格式,律师函的格式和内容均较为严谨,最后落款要有律师事务的盖章,否则就值得怀疑;
    2、信息,可以通过查询律师函中发送方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或在当地司法局中查询是否存在律师信息;
    3、送达方式,绝大多数的律师函都是以邮寄快递的方式书面送达;
    4、有无律师姓名落款,标准的律师函上,会在律师函上写上律师的姓名。
    一、律师函的作用如下:
    1、律师函是当事人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的一种警告,督促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不论在商业活动还是生活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经过多次协商,协商未果后,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可能会恼羞成怒,履行义务会消极敌对,会对债权实现产生不良影响,采用发律师函的方式会相对柔和;
    2、律师函在法律诉讼中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在法治环境下,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当手段进行敦促,容易触犯法律。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或者公告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接触,避免了一些不愉快的发生;
    4、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
    5、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二、出具律师函的流程如下: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承办律师函业务;
    3、承办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
    4、搜集补充委托事项的事实材料;
    5、分析陈述整理材料草拟律师函提纲;
    6、起草律师函;
    7、听取委托人对律师函草稿的意见;
    8、修改润色后出具律师函最终稿;
    9、取得委托人的最终书面确认;
    10、律师函经签章生效;
    11、送达律师函;
    12、接受回函或答复;
    13、向委托人反馈或者向委托人询问律师函的效果;
    14、回函或再发出律师函;
    15、采取律师函业务之外的法律行动。
    总之,律师函必须由律师签名盖章,代理人对律师函承担责任,否则为伪造。格式、内容是否严谨,是否有律师事务印章。另外也可通过查询律师函中发件人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对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披露、评估,制作并发给其具有一定效力的专业法律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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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