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体规定是: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事业单位人员不得从事兼职获取报酬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