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笔录转化刑事的规定 |
释义 |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行政机关在移送之前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到行政机关调取的行政机关行政执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 一、证据 行政证据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从上述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的分类来看,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是功能基本是一样的,是能够相互转化的。 二、转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同种类证据相互转化。行政物证转为刑事物证,行政当事人陈述,根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不同分别转化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是同案件相互转化。有当事人有多个行政案件,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的行政证据进行转化,不能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刑事转化,其他行政案件作为刑事量刑时的情节。 3是行政证据是合法证据才能转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排除的行政证据,不得转化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4是行政证据转化前要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时,使用行政证据要进行查证和审查,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要进行查证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笔录在刑事案件中能否直接使用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笔录不能直接作刑事证据 2、行政机关的笔录需要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即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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