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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释义
    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抚养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乘以20年算,被抚养的是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算,超过60岁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算。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地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所在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
    二、交通肇事赔偿金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b、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c、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平均工资一般参照省统计局公布数字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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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