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定作人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一、什么是定作人 定作人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的义务。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4、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定作人有哪些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的通知后,从合同目的和承揽人的利益出发,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更改图纸或者不合理的技术要求,以使合同继续履行。但也会发生定作人怠于答复或者答复拒绝更改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承揽人的一般合理做法是停止工作,中止合同的履行,这样会给承揽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由定作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 1、定作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当损害是由定作人具有定作过失、指示过失或选任过失,而承揽人毫无过失而发生时,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形式,即责任人为定作人,由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为行为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即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由受害人证明。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有过失时,为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也可以举证证明定作人的过失。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资格,在定作人承担替代责任时,受害人为原告,定作人为被告,承揽人可列为第三人。 2、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虽然由于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依各自的过错轻重和原因大小确定之。 3、由承揽人单独负赔偿责任。 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失时,则由该承揽人单独负责,与定作人无关。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不依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别出心裁,致加害于第三人时,则损害的发生与定作人的过失没有因果关系,即有过失而不具原因力,定作人不负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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