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水务局的执法权有: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六)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法律客观:
《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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