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内容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以及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谈清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升纯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吵侍咐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