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两个单位现已合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4月14日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统一划入海关总署。4月20日起,在上海关区,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1家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实现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统一使用海关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