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 司法 行政 |
释义 |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关系如下: 1、行政组织的功能是与立法组织、司法组织的功能相对而言的,是整个国家机器功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而言,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司法则保证法律公平的实现。行政组织的功能的行使以立法机关的法律为出发点,对其负责,并受其指导和制约; 2、它以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为后盾,并受其监督。行政组织功能的发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行政组织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其行为方式,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并制约和影响着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功能的实施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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